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备案产品
列入《具有监控平台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清单》
办事指南
第一条 为落实《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天然气的餐饮用户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通知》(沪建设施〔2022〕244 号文)关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具有监控平台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清单》要求,保证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下称报警装置)远程监控平台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在燃气报警、处置中的作用,结合上海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具有监控平台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明确了报警装置远程监控平台要求、列入《清单》的申报流程,核查、审核规定。
第四条 报警装置远程监控平台应在软硬件上具备以下功能:
1、报警装置实时浓度信息:
实时传送现场报警装置浓度信息,上传数据信息间隔不大于5秒。
2、报警装置历史浓度信息:
能存储数据,可以进行历史数据分析。历史数据不低于1年。
3、报警装置设备信息、安装位置信息:
1)报警装置型号、生产单位、安装单位(非本公司安装)、安装时间、监控燃气种类;
2)所在建筑物地址信息;安装位置图示。
4、控制器的状态信息:
1)正常状态;
2)故障信息:例如主电故障、备电故障、线路故障等;
3)离线状态;
4)故障状态和离线状态历史记录,历史数据不低于1年。
5、通知业主功能:
将平台监控到的报警或故障,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业主。
6、业主自我监控功能:
需至少具备以下功能:
1)报警装置安装信息功能;
2)报警装置故障信息功能;
3)报警装置工作状态信息功能;
4)报警装置报警信息功能;
5)第三方检测有效期时间提醒功能。
7、数据分析功能:
对监控平台收集的信息,需至少具备以下分析功能。
1)报警装置年度报警信息汇总(浓度报警)功能;
2)报警装置年度故障信息汇总功能;
3)第三方检测到期统计时间提醒功能。
8、硬件要求:
1)最低带宽:自主搭建平台的服务器带宽大于等于50M;租赁云服务器带宽大于等于 5M;
2)处理器要求:服务器采用大于等于 4核处理器;
3)最低存储空间:存储相关业务数据硬盘空间大于等于100G;
4)有数据备份或云储存;
5)根据现场情况,能使用有线/无线(NB/4G/5G)方式上传,上传数据稳定。
第五条 列入《清单》的申报流程
1、报警装置备案单位向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提交申请表(表一),签署《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备案单位售后服务承诺》。
表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列入《清单》申请表
申请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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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企业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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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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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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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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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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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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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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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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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监控平台产品申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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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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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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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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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建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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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平台功能自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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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平台功能进行审核。
3、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签署《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备案单位售后服务承诺》(见附件)
4、上海市燃气管理事务中心将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和产品报委设施处同意列入《清单》。
5、《清单》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告,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四章申请《清单》备案单位的后续管理
第六条 进入《清单》的备案单位不能保证远程监控平台正常运行,不能将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燃气经营企业和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报警信息不及时处理,不能履行备案单位售后服务承诺的,按未履行燃气报警装置备案义务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清单》中删除。
附件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备案单位售后服务承诺
为切实提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下简称报警装置)安装、维护保养服务的工作质量,保障本企业安装的产品和系统正常使用,本企业郑重做出以下服务承诺:
1.本公司所销售、安装及维护保养的报警装置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取得报警装置销售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6808-201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DB31/89-2009城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技术条件》、《CJJ/T146-201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2.本公司所安装、维护保养的报警装置建立完备的客户资料档案和设备技术档案。
3.本公司所销售、安装的报警装置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已建立远程报警装置监控平台,可按照要求将本企业安装的报警装置状态和报警信号接入政府管理部门、燃气企业管理平台及向用户进行报警信号推送,本公司产品包含5年用户通讯费用。本公司对用户报警信号及时处置、跟踪,直到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本公司具备报警装置原厂技术能力支撑和原厂零部件供应保证,保证安装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确保为用户提供安装、维修、保养的技术能力和服务能力。为用户提供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报警装置年度检测的服务。本公司所有维护保养工作都保留有效的记录(书面/电子文档)备查。
5.本公司设立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号码为:),同时配备专门的抢急救人员与机动车辆,接受24小时的紧急报修服务。本公司会借助监控平台向用户提示报警装置故障,并主动联系维修服务。
6.本公司与用户在产品质保期结束后依用户需求通过维保合同帮助用户保障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本公司公开维修更新收费标准,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告知用户公司的产品质保期、维修保养更新收费政策标准。本公司质保期内产品的发生质量问题不收取维修费用。
7.本公司有义务告知用户按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备政府监管部门及燃气企业核查。
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维修、保养服务工作中执行以上服务约定,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若有违反服务承诺愿意按照国家及地方法规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公章):日期: